壹.分段及纲要
- 犹太人向巡抚非斯都控告保罗(1–8 节)
- 保罗向非斯都陈明要上告于该撒(9–12 节)
- 亚基帕王和百尼基来到该撒利亚(13–14 节)
- 非斯都心里作难向亚基帕王讨教(15–22 节)
- 非斯都与亚基帕王一同审问保罗(23–27 节)
贰.观察与解释
V1 「就从该撒利亚上耶路撒冷去」,非斯都上任后随即巡视耶路撒冷,目的大概是为了要了解一下这个常有动乱的犹太首府;另一方面是为了要与当地公会的领袖会晤,以争取他们的合作。
V3 「他们要在路上埋伏杀害他」,犹太教领袖的计谋是,趁着这位新巡抚对保罗案件尚未深入了解时,要求他把保罗解到耶路撒冷来受审,以便在路途上设下埋伏将保罗杀害。
V7 「都是不能证实的」,犹太人所作的控告,缺乏确实的证据,无法采信。
V8 「我都没有干犯」,犹太人对保罗的控诉,主要有三项:
- 干犯犹太人的律法,教训在外邦的犹太人离弃摩西,不要行割礼,也不要遵行条规(徒 21:21、28;23:29);
- 污秽圣殿,带着外邦人进入内院(徒 21:28;24:6);
- 鼓动犹太人反叛罗马政权(徒 24:5)。 保罗申辩在这三项指控上,他都没有犯法。
V9 「但非斯都要讨犹太人的喜欢」,前后两任巡抚在处理保罗的案件时,都存心「讨犹太人的喜欢」(参徒 24:27);「上耶路撒冷去」,非斯都玩弄政治手腕,故意当着犹太人的面提出这样的问话(参 V3)。
V10 「我站在该撒的堂前」,「该撒」是罗马皇帝的称号;巡抚乃是皇帝的代表,获皇帝授权审理司法案件;「该撒的堂」就是罗马帝国的法庭;「这就是我应当受审的地方」,保罗是罗马公民,理当在该撒的法庭受审。
V11 「我要上告于该撒」,罗马公民若认为在省级法庭得不到公正的审判,可上诉到皇帝该撒面前,请求皇帝亲自审判。
V13 「亚基帕王和百尼基氏来到该撒利亚」,「亚基帕王」是亚基帕二世,大希律的曾孙,在他父亲希律亚基帕一世(徒 12:1、23)过世后,受罗马皇帝册封为加利利和庇哩亚的王;「百尼基氏」和前任巡抚腓力斯的妻子「土西拉」,都是亚基帕王的姊妹。
V14 「非斯都将保罗的事告诉王」,亚基帕熟悉犹太宗教事务,因此非斯都就保罗的案件,征询亚基帕王的意见。
V18 「并没有我所逆料的那等恶事」,巡抚非斯都声称保罗并没有犯下违反罗马法律的罪行(参 V25;徒 26:31)。
V19 「保罗却说祂是活著的」,这就是保罗在信仰上的执著,坚持我们所信的主耶稣是又真又活的神(参帖前 1:9)。非斯都也看出,犹太人与保罗争辩的重点,乃是有关耶稣复活的问题。
V20 「我心里作难」,非斯都心里感到困惑;因为非斯都虽然知道保罗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应该被释放,但犹太人坚持要定他的罪,使得非斯都左右为难,不知道该如何处置。
V22 「我自己也愿听这人辩论」,亚基帕王想亲自听保罗的见证,首次应验了主对亚拿尼亚所说的话:「他是我所拣选的器皿,要在外邦人和君王并以色列人面前,宣扬我的名」(参徒 9:15)。
V25 「但我查明他没有犯什么该死的罪」,这是非斯都第二次宣称保罗并没有犯下违反罗马法律的罪行(参 V18)。
V26 「主上」指当时的罗马皇帝「尼禄」,在位期间为主后 54~68 年。
参.讨论与分享(含生活应用)
- 祭司长和犹太人的首领想用什么手段杀害保罗?当时保罗已在该撒利亚被囚禁两年,然而犹太人仍然不择手段的要置他于死地,目的何在?(参 V3)
犹太人计划在送审的路上埋伏刺杀保罗。他们屡次谋害保罗,是因为保罗的事工极大推动了福音向外邦拓展,威胁到他们的宗教权威与既得利益;不除掉保罗,福音运动便难以制止。即使保罗已被囚禁两年,他们仍不死心,显明对神之仆人的仇恨根深蒂固。这也提醒我们,事奉基督常会遭遇属灵层面的激烈对抗。
- 犹太领袖向新上任的巡抚非斯都施加压力,怂恿他将保罗解往耶路撒冷;保罗运用了何种特权阻止他们设计暗杀的阴谋?(参 V11)
保罗作为罗马公民,行使了「上告于该撒」的法律权利。按照罗马法律,公民若认为在地方法庭无法获得公正审判,有权直接向皇帝上诉,地方官便无权私自处置。这一举动不仅保全了性命,也成就了神借外邦权柄护送保罗前往罗马的旨意(徒 9:15)。可见神也能使用信徒合法的权利来达到祂救赎的计划。
- 非斯都在处理保罗的案件时,存心「讨犹太人的喜欢」;为什么?这在「审断」上,是否有失公正(参 V9)?这对基督的仆人有什么警惕?基督徒行事为人的原则又当如何?(参加 1:10;弗 6:6)
非斯都想讨犹太人喜欢,大概是出于政治上的考量,希望借此巩固自己与犹太人的关系以维持统治稳定。然而这导致他在审断上失去公正——明知保罗无罪,却不依法释放,反而玩弄权术推卸责任。这对事奉者是警示:不可为讨好人而妥协真理与公义。「我现在是要讨人的喜欢吗?若是,就不是基督的仆人了」(加 1:10);我们当「从心里遵行神的旨意」(弗 6:6),而非迎合人意。
- 非斯都两次宣称保罗并没有犯下违反罗马法律的罪行,却仍不释放他;你的看法如何?(参 V18、V25)
非斯都虽两次认定保罗无违反罗马法律之罪,但因政治压力与个人利益的权衡,不愿释放保罗,最终选择将案件上交给该撒裁决。这反映出他并非完全以公义为先,而是被人情与局势所牵制。对今日信徒而言,这是一个提醒:即使在认清真相之后,若缺乏勇气践行公义,仍可能让罪恶继续蔓延;唯有将判断交托给真正公义的神,并在世上忠于真理,才不愧对基督仆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