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日期与目的地
加拉太位于小亚细亚的中北部,主前第三世纪为高卢人所占领,主前二十五年被并入罗马版图。罗马政府把它与南部地区合并成为加拉太省。因此,加拉太地区可以指高卢人所建立的加拉太民族地区,也可以指整个罗马加拉太省,包括南部的城市:安提阿、以哥念、特庇、路司德。
加拉太书的收信教会既可能在北部地区,也可能在南部地区,故有北加拉太学说与南加拉太学说之分。著书日期因学说不同而有争议:
- 北加拉太派:主张保罗在第二次宣教旅程中曾到过小亚细亚中北部的教会,第三次旅行布道时又再访他们。认为此书写于主后53至57年间,地点可能在以弗所、马其顿或哥林多。
- 南加拉太派:认为此书写给加拉太省南部,保罗于第一次宣教旅程所建立的各教会。主张此书写于主后48‐49年(耶路撒冷大会前)或51‐53年,在安提阿或哥林多完成。目前多数学者倾向南加拉太派之说。
保罗辨明福音的本质
有些犹太人奉行律法主义的基督徒,虽接受基督,却仍坚持遵守旧约礼仪,常称为**「犹太主义者」。他们认为因信称义不足,还须遵守律法、受割礼、守节期等才能称义,并主张外邦人归信基督也必须遵守这些礼仪,尤其行割礼,承担律法的全部重担。保罗称这些人为「搅扰你们的」**人,视其为违背基督教真理的严重问题,必须辩护。
犹太主义者认为得救依赖遵守律法的能力,凭个人力量得神喜悦。保罗则相反,主张救恩完全出于恩典——没有人能凭善工讨神喜悦,唯有凭信心接受神的爱与怜悯。对保罗而言,关键不是人能为救恩做什么,而是神单独成就救恩。
律法的根基在亚伯拉罕身上并非在摩西。神最大的应许是信心,亚伯拉罕因信得神喜悦,而非因遵守律法(摩西律法在亚伯拉罕之后约四百三十年才颁布)。因此,「信」拯救了亚伯拉罕,亚伯拉罕的真正后裔不是血统上的犹太人,而是像亚伯拉罕一样以信心投靠神的人。
保罗在耶路撒冷探访教会时,强调福音所带来的真实自由:不求人的喜悦,只求神的喜悦,表明他与使徒们在真理上的融洽。加拉太书的立场是指出,犹太人和外邦人都不能因个人道德努力或持守伦理规范而在神面前得赦免。于是本书被称为**「属灵解放的大宪章」**,其宣告可见于加拉太书 3:13‐14:
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保罗辨明他的使徒职分
「犹太主义者」不仅攻击福音的核心信仰,也攻击保罗使徒的身份。攻击一种学说最有效的方法是攻击主张此学说的人;若否认保罗的使徒权威,则其福音真理的立场更易被削弱。他们以《使徒行传》21‐22节为依据,主张作使徒的基本条件是:
「主耶稣在我们中间始终出现的时候,即从约翰施洗起,直到主离开我们被接升天的日子,必须从那常与我们作伴的人中立一位,作耶稣复活的见证。」
即成为使徒者必须在耶稣在世时随行并亲眼见证其复活。保罗显然没有满足这些条件,且曾是逼迫教会的迫害者。为此,保罗在书信的第一节直接回应这一挑战,夸耀自己的使徒职分不是人的召选也不是人的委派,而是神直接所指派。他在大马色路上与基督面对面相遇,获得了独特的资格;其传递的讯息不依赖任何人,直接源自基督。虽然保罗独立承受所传的讯息,却仍获得教会领袖们的完全认可。
律法的功用
保罗所宣讲的因信称义的福音,是神所赐的恩典福音,而非行律法能称义的福音。既然救恩靠恩典,那么律法在神的计划中有何作用?它的地位并未被废除,而是承担以下功能:
- 律法使人知罪:没有律法,就没有违背律法,也就没有罪的概念。
- 律法指向恩典:人无力完全遵行律法,只能转向神的恩典。律法显明人对自身不足的认识,迫使人承认拯救的唯一途径是神的恩典。
换言之,律法是通向恩典的一个重要阶段。保罗在本书中强调,救恩单凭信心,而非信心加律法;他劝勉加拉太信徒在基督里的自由下生活,不被无法完全遵行律法的困窘所辖制,而是凭神的恩典结出圣灵的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