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离律法与肉体的挣扎

罗马书 7:1-25

复习

在罗 5:20 里,保罗坚持"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那么人自然会问,是不是人可以多犯罪来彰显恩典了?保罗的答案是"断乎不可"。原因是人得救,脱离了罪与罪的刑罚,怎么能回到罪中呢?重生得救之后,不单脱离了罪,而且要受洗归入基督,就是进入基督的约里,开始参与基督的工作,享受他里面的丰盛。都是因着耶稣基督的功劳,先叫我们脱离罪的权势。基督受死又复活,我们既然参与他的死,也必参与他的活,就是活出活泼的生命,或称为同住。而且要与基督联合(第 5 节),就是同生长,为了可以结果子。

但是重生的人要小心,因为人里面还潜伏着私欲(第 12 节),导致人还会犯罪。这么说来,犯一点罪可以吗?保罗恐怕有人会败坏这真理,第 15 节说"断乎不可!"将神的恩典变成放纵和淫荡的借口。于是保罗提醒我们,成圣和过圣洁生活是"得生"的绝对必要性,成义与称义不可分割。第 18 节说因为我们现在的身份是义的奴仆,并且还有使命与任务,就是第 19 节说的:"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于成圣。"

在第七章里,保罗继续论到,信徒都会不断地与自己的肉体里的私欲挣扎,这是成圣必经之路。保罗以自己亲身的体验来提醒信徒们,如何脱离肉体里私欲叫人取死的困扰。

观察与分段

  • 第 1–6 节:脱离律法的咒诅后,要继续成圣。
  • 第 7–13 节:保罗体验贪念与律法、罪之关联。
  • 第 14–25 节:三个有关肉体取死的自白。
    • 第 14–17 节:我是属乎肉体的。
    • 第 18–20 节: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
    • 第 21–25 节:肢体中的律与心中的律交战。

解释

第 1–6 节:不是按照行律法的仪文来成圣,因为我们与律法的关系不同

第 1 节,许多在罗马的基督徒从前是犹太人,因此对律法十分熟悉。保罗把他们看作明白律法的人来说明:死亡就是偿付律法对罪的刑罚。"在活着的时候",是指律法管人的肉体与行为的当时。律法管人是在人活着的时候的意思是人死后,律法的要求所尽的义务就不再有效,律法的定罪也不再有效;死亡就是律法的尽头。接着,保罗举例来解释。

第 2 节,"被律法约束",是指妻子对丈夫应尽的义务。"丈夫的律法"是指丈夫有妻子之上权柄的律法或原则。因为立约的单位是家,而丈夫是代表一家进入约的头(创 17:7–14)。这丈夫的律法至今仍然有效,其内容就如以弗所书第 5 章所说:妻子要顺服丈夫,丈夫要爱妻子,像基督爱教会甚至为她舍命,用道把她洗净。因此也有妻子的律法。

第 3 节,"归于"(ginomai = 属于、嫁给、与人联合);"淫妇",发生婚姻之外性关系的女人;"脱离"(eleutheros = 自由,不受束缚的;参罗 6:20 "不被义约束了")。婚姻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婚姻律法的约束力就结束了。我们既然与 Christ 同死,脱离了罪的权势,罪的工价已经偿还,律法咒诅的要求已经满足。我们脱离了与罪的关系,就像妻子因丈夫的过世不再顺服丈夫的权柄,就得自由再嫁(林前 7:39)。我们已经与罪没有瓜葛,现在归于神。

第 4 节,"藉着基督的身体……死了",是指我们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罪在我们身上的权柄已经死了,罪的工价已经偿还,律法咒诅也已满足。原先我们是归于罪,和它联合;现在归于神,与神联合。以前与罪的婚姻里,生出来的果子是死亡;现在与义的婚姻里,像枝子与葡萄树联接时,就结圣灵的果子。信徒的好行为是因着与基督联合所生,而不是靠枝子自己努力。

Q1. 一个信主的人,还会习惯性犯罪,留恋在罪中吗?圣经历史里有哪位有名的人,确实得救,但也陷入此沼泽?

Q2. 这是惯例?还是特例?基督徒如何防范?

Q3. 我们是否曾经想让别人看到自己像基督,而有各样外表的做作?这不是伪君子吗?耶稣最痛恨的吗?

第 5 节,"属肉体的时候"不是指犯罪的时候,而是指尚未得救时、判断被肉体的欲望所控制的状态,就是想凭遵守律法外在仪文来得救的那时候。当人想自己行律法时,恶欲就被唤醒、发动;想不被律法定罪,恶欲大大鼓动人钻漏洞。恶欲可以直译为"罪的欲望",即对罪恶有兴趣的欲望,这是自亚当以来人不可避免的犯罪倾向。那倾向催促我们靠自己的肉体玩弄律法。以前的结局是死亡;我们既然单凭信心得救,还能再回去靠守律法、凭肉体努力成圣吗?

第 6 节,捆我们的"律法",就是律法的咒诅:"罪的工价乃是死"(罗 6:23)。成圣的开始是回到我们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完全对付了我们的罪,使律法的死亡咒诅对我们无效。我们不再是罪的奴仆,也不只是义的奴仆,还要专门事奉主,这是成圣的关键——"按着心灵的新样"。

这里的"新"在新约里只出现两次,另一处是林后 5:17:"新造的人"。它源自以西结书 36:25–28:

结 36:25–28:我必用清水洒在你们身上,你们就洁净了。我要洁净你们,使你们脱离一切污秽,弃掉一切偶像。我也要赐给你们一个新心,将新灵放在你们里面,又从你们的肉体中除掉石心,赐给你们肉心。我必将我的灵放在你们里面,使你们顺从我的律例,谨守我的典章。……

"按着心灵的新样"一般翻译为"更新的灵魂",其实指的是"更新(人灵魂)的圣灵"。两者本质相同,都是因圣灵在我们里面激发新的意志、目的、喜爱、决定、行动。我们不再靠守律法的仪文顺服神的律例,而是凭圣灵的引导生活。

小结

成圣是"靠着心灵的新样",而不是靠努力行律法。第 5 节指出"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只要提到律法,律法的圣洁就会唤醒潜伏的恶欲,使私欲活泼起来。靠自己的努力去守律法的人,往往会失败。

Q4. 信徒是不是应该努力成圣?


第 7–13 节:保罗体验贪念与律法、罪之关联

这段全部用过去时写,最自然的理解是把它视为保罗的自传。

第 7 节,律法会勉强我们去犯罪吗?律法是罪的祸首吗?我们必须脱离律法才能成圣吗?保罗并没有说要脱离律法。相反,新样是由旧约以西结书 36:25–28 与耶利米书 31:33 所预表的:神的律法已经写在重生人的心版上,且不带咒诅。

保罗说"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意指律法叫人知罪。十诫的第十诫(不可贪恋)帮助保罗觉察到自己肉体中的贪欲。

Q5. 在十诫里(出 20:1–17),哪些是有关恶欲的诫命?

Q6. 犯罪的企图,与恶欲有何不同之处?

第 8 节,所有的恶都是从罪由肉体中的恶欲发动。律法虽显露贪欲,却不是诱发罪的根源;没有律法时,罪仍在,只是未被显明。

Q7. 有人说不知者无罪,你怎么回答?

Q8. 有人说原来不知道福音,我在神的审判台前还能有理由。请问你如何回答?

Q9. 没有律法煽动人,是不是人就不会犯罪?

第 9 节,保罗从未认识律法时自以为自义,恩典让他眼目得看见律法,显露出罪的活性。

第 10 节,律法本是叫人活的,却因显出隐藏的罪而使人定了死罪。

第 11 节,若不是律法指示我们的罪,我们仍会误以为自己行为正当。律法的知识让我们看见自己离正途的距离。

第 12 节,律法本是圣洁、公义、良善的,不能与神分割。信徒需在灵里默想、反省,领受耶稣在马太福音 5:21–26 对"不可杀人"的精义。

Q10. 许多人觉得神的律法太高了,有谁能做到呢?你怎么回答?


第 14–25 节:保罗作了三项自白

这部分以现在时写,显示保罗在写作时的自我认识。保罗比较律法(属灵的)与人的本性(属肉体的),指出成圣的真实来源。

第 14 节,"我是属乎肉体的",说明即便是重生的人,仍带有肉体的本性,常被私欲出卖。

第一个自白:"我是属乎肉体的"(第 15–17 节)

Q11. 第 17 节里说"我里头的罪"会令基督徒大失不解。圣灵不是已经将我们里面的灵魂洗干净了吗?怎么还有罪呢?

第二个自白:"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第 18–20 节)

第 18 节承认在肉体里除了神的恩惠外没有良善。第 19–20 节说明意愿与行为不相称,单有善意而不行善是徒劳。

第三个自白:"肢体中的律与心中的律交战"(第 21–25 节)

第 21 节,信徒在想行善时,心里仍有与神的律法相对的罪的律。第 22–23 节说明心中的律(神的律)与肉体的律(罪)交战。第 24 节保罗发出"我真是苦啊"的感叹,因肉体仍系于罪。第 25 节总结:保罗在律法的照亮下认知自己的软弱,却也领受神的恩惠与安息。


结束提问

Q12. 我们想成圣,但是仍然会犯罪,叫我们气馁。你怎么劝勉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