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信仰
1. 对上一课"因信称义的必然继续——在基督里因信成圣(一):从罪里得了释放"还有什么问题吗?
如果对上一课的概念仍有困惑,可以把焦点放在"因信称义"后,如何进入"成圣"的过程上。思考律法在成圣中的角色是否只是约束,或是激励信徒向圣洁迈进。若仍有不明之处,可在小组中提出具体经文并共同研读。
2. 世界各民族的法律是根据什么原则制定的?有没有共同的原则?
多数民族的法律都源于维持社会秩序、保护人身财产以及促进公共福祉的需求,这些是共同的原则。无论是古代的汉律、罗马法还是现代的世俗法,都强调"正义""公平""安全"。在基督徒的视角下,神的律法的根本原则是圣洁、公义和良善,这与世俗法律的追求相呼应,只是出发点与终极标准不同。
3.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这是否表明"人之初,性本善"?是否与圣经中宣称的人人是罪人相矛盾?
古代儒家强调人性本善,而圣经则指出人从亚当堕落后,天性带有罪性(罗马书 3:23)。虽然人仍有怜悯、善言等良善的倾向,但这些都是神在罪中预备的良心,仍需靠恩典得以完全复兴。两者并不冲突,只是解释的层次不同:儒家侧重行为倾向,圣经强调罪的根源与救恩的必要性。
4. 面对犯罪率上升,有人主张加重法律制裁(严打),有人主张加强教育疏导,或二者并举。但事实上,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这两种办法都收效甚微,这是为什么?
严打往往只能遏制表面的犯罪行为,却不能触及罪的根本动机;教育疏导虽能改变价值观,却受个人意志与环境限制。罗马书 7:7–13 说明律法显明罪,却不能自行除罪,只有借着圣灵的更新才能真正改变心意。因此,仅靠外在制度难以根除罪恶,必须与属灵的更新并行。
5. 在你成为基督徒前后,比较以下各项的区别与变化(有无区别,变化是什么,原因是什么)
- 为善之心(想法)
- 为善之志(立志)
- 为善之力(能力)
- 为善之果(表现)
- 为善之心:成为基督徒前,善的想法多基于自我满足或社会规范;成为基督徒后,心思常被圣灵更新,向神的荣耀和爱人为动机。
- 为善之志:以前的立志往往受个人利益驱动,缺乏永恒观念;信主后,志向转向服事神、跟随基督的旨意。
- 为善之力:人自力更生时力量有限,常被罪性软弱;在基督里,圣灵赐下能力,使我们能够遵行神的命令并抵挡罪。
- 为善之果:过去的行为可能仅为外在的好形象,缺乏内在的喜乐;后来果子显明为爱、喜乐、和平、忍耐等圣灵的果子(加 5:22),因为神的生命在我们里面运行。
变化的根本原因是"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藉着信心与基督同死同复活,得到圣灵的新样,内在动机、意志、能力与结果都被更新。
6. 从你信主以来,对圣经中讲的律法是怎样理解的?总的讲,你过去对律法的印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现在呢?
起初,我常把律法视为外在的规条,甚至觉得是束缚;在认识罗马书 7 与 8 章后,明白律法是神圣洁、公义、良善的彰显,是指引我们认识罪的镜子。如今,我看律法为恩典的工具,帮助我们在圣灵里成长,而非自己靠行为得义。
7. 既然因信称义,不靠行律法称义,在旧约时代,神为什么还要赐下律法?
旧约律法首先显明神的圣洁与公义,使人认识自己的罪(罗 3:20),并为 Christ 的来临作准备(罗 10:4)。律法也是神与以色列立约的标记,维持民族的身份和敬拜。它的功能在于使人认识恩典的必要,而非凭律法得称义。
8. 既然因信称义,不靠行律法称义,在新约时代,律法是否已经过时,可以完全抛弃?律法对基督徒有意义吗?
律法在新约仍然是"圣洁的、良善的、属灵的"(罗 7:12),但我们不再在律法的文字上得称义,而是靠 Christ 的完成。律法仍指引我们行在圣灵中新样的生活,帮助我们在成圣路上辨别善恶、顺服神。因此,律法不是可以抛弃的陈旧制度,而是基督徒灵命成长的指南。
学真道
律法的根源、性质和功用(罗马书 7:7–13)
(省略原文阐释,仅保留结构,原文已在前文完整呈现)
塑生命
1. 律法的含意是什么?怎样理解"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7:6)"?律法是坏的吗?与雅各书 1:25 "使人自由之律法"有矛盾吗?
律法的含意包括:神的圣洁、公义与良善的彰显;它指示罪,使人知罪;并在成圣时成为引导信徒的工具。"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指我们在 Christ 里与旧律法的约束断绝,藉信称义得以自由。律法本身不是坏的,正如雅 1:25 所说,律法使人自由;问题在于我们若凭自己的力量遵守,仍会受律法的审判,而靠 Christ 的死才能真正脱离律法的捆绑。
2. "我们知道,罗马书六章所对付的问题是向罪自由,而七章所对付的问题是向律法自由。保罗在六章里告诉我们,怎样可以脱离罪,我们就下一个结论说,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现在七章又教训我们说,单是脱离罪还不够,我们还必须知道如何脱离律法。如果我们还没有全然脱离律法的辖制,我们就绝不能全然脱离罪。那么脱离罪和脱离律法有甚么不同呢?我们都知道前者的价值,为什么还需要后者呢?"(引自倪柝声《正常的基督徒生活》)
脱离罪是指我们在 Christ 里不再被罪的权势奴役,得以在灵里活基督;脱离律法则是指我们不再受律法的审判与定罪,因为律法本身是神的圣洁标准,仍显示罪的本性。若只脱离罪而仍在律法的审判之下,仍会因无法完全遵行而感到内疚与挣扎。完全的自由需要两方面:罪的权势已被钉在十字架上,律法的审判也因 Christ 的成全而被废除,使我们得以在恩典里自由行事。
3. 避免律法主义,反律法主义与保罗讲的脱离律法相同吗?请思考,说说你的看法。
律法主义是把外在行为当作得救的钥匙,反律法主义则完全否定律法的价值,甚至以放纵为名。保罗所说的"脱离律法"是指在 Christ 里不再受律法的定罪约束,仍然尊重律法的圣洁与指引。因而,脱离律法并不等同于律法主义或反律法主义,而是一种在恩典里凭圣灵顺服神圣律法的生活方式。
4. 怎样理解第六节中的"要按着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是否在祷告中与神相交,寻求圣灵带领,比读圣经更重要?
"圣灵的新样"指我们凭内在的灵性重生,以心灵的更新事奉神;"仪文的旧样"则是外在的律法条文、仪式和形式。两者并不排斥读经,祷告与读经都是聆听圣灵的渠道,只有二者合一,才能让圣灵在我们心里结出果子。因此,追求圣灵的带领与研读圣经同等重要,互为补足。
5. 为什么说:"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7:7)?保罗为什么要举不可起贪心为例?
律法提供了道德标准,使人能够辨认何为罪(罗 3:20)。保罗举"不可起贪心"是因为它是一条针对内心欲望的诫命,能直接显露人的自私动机,即使在世上未必有明确惩罚,却在神面前是罪。因此,这条诫命最能说明律法显罪的功能。
6. 怎样理解罪借着诫命引诱我们犯罪(11 节)?在我们信主以后,还可能吗?有何现实意义?请谈谈你的体会。有没有可分享的见证?
罪借着诫命提醒人善恶,却不给人能力去成全,遂利用人的软弱诱使犯罪。即使信主后,肉体的私欲仍在,罪仍会利用律法的知善能力挑起试探(罗 7:15–20)。这提醒我们必须依靠圣灵的力量,而非自我努力。个人见证:在面对金钱诱惑时,我仍常记起律法的警示,但靠祷告和圣灵的提醒,才避免了实际的贪婪行为。
7. 对基督徒来讲,你认为律法最重要的意义是什么?
律法的最重要意义在于显明神的圣洁与公义,指引信徒认识罪并渴慕神的恩典;它也是在成圣过程中,借着圣灵的帮助,引导我们活出与基督相称的生活,最终在爱里成全律法(罗 13:10)。
8. 怎样理解主耶稣说的:他来不是要废掉律法,乃是要成全?这对我们有什么现实意义?
耶稣的话表明祂来是要实现律法的真正心意——爱神爱人(太 22:37–40),而不是简化或取消律法的要求。现实意义在于我们不应轻视律法,也不应把律法当作得救的手段,而是让基督的生命在我们里面显明,使我们能够在爱中遵行律法,成为律法的真实完成者。
9. 当我们灵命长进(越属灵)时,认罪悔改应该是越少还是越多?为什么?圣经是怎样教导的?你自己的经历又是怎样的?
灵命长进并不意味着认罪少了,而是我们对罪的觉察更深,悔改的动作更频繁。约翰一书 1:9 强调常常认罪,得神的赦免;在灵里成长的人会更敏捷地察觉细微的罪,使悔改成为日常的属灵操练。我的经历是,在灵命成熟后,常常在安静祷告中自省,发现以前未注意的自私动机,从而得到更深的更新。
10. 在成圣过程中,怎样作到既努力尽人的责任,又不靠自己而靠主耶稣基督?努力是指什么?怎样努力?靠主耶稣又是指什么?怎样靠?请结合你作基督徒的经历来讨论分享。
努力指在日常生活中主动追求圣洁——阅读经文、祷告、服事、守己所担的召唤;这是一种"尽人的责任"。然而我们的力量源自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与复活(腓 2:13),所以我们在所有行为上都要依靠圣灵的引导与能力。个人经验是:在准备讲道时,我先在神面前求智慧,随后凭圣灵的感动写稿;若感到软弱,就停止自夸,转向耶稣的十字架,凭祂的力量完成任务。
11. 学完这一课,对律法的根源、性质和功用,你是否有了清楚的认识?是否更加深了对神的敬畏?还有什么问题吗?
通过本课,我明确律法的根源在于神的圣洁,性质是公义且良善,功用是显罪、引导并在成圣中帮助信徒。对神的敬畏因此加深,因为律法显露了神的高标准与我们的不足。若还有疑问,可进一步研读罗马书 8–9 章,探讨律法与恩典的关系。
附录一:人类四个阶段中与罪的关系
| 阶段 | 能否犯罪 | 英文 |
|---|---|---|
| 堕落前的亚当 | 能犯罪 | able to sin |
| 堕落后的亚当和后代 | 不能不犯罪 | not able not to sin |
| 得救后在地生活的人 | 能不犯罪 | able not to sin |
| 将来在荣耀天家的人 | 不能犯罪 | not able to sin |
附录二:律法与我们的关系
在旧人中(在亚当里,在律法之下)
- 律法显罪(罗 7:7),叫人知罪。
- 律法定罪(审判)(罗 2:12;3:19),按公义罚罪。
- 人对律法的反应:害怕、逃避、痛恨、痛苦。
在新人中(在 Christ 里,在恩典之下)
- 律法不再定罪,反而帮助、激励、感激、敬畏、喜乐(诗 119:97,105)。
- 律法帮助我们成就义(罗 8:4)。
律法的总结就是 Christ(罗 10:4):
- Christ 自己一生与律法的关系(来 4:15;约 8:46;约 18:38)。
- Christ 最完美地解释、成全了律法(登山宝训)。
- Christ 的赎罪满足律法对罪人的公义要求,改变人与律法的关系(罗 3:21–22;来 10:1–10;罗 8:1–3;罗 7:4–7;西 2:16–17)。
- Christ 的成就塑造新人与律法的关系(太 5:17–20;太 5:48;罗 3:31;罗 8:4–6;罗 13: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