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儿女与世人的分别

约翰一书 2:28-3:10

经文与聚会安排

经文:约翰一书 2:28–3:10

主题:神的儿女与世人的分别

查经目标:劝勉基督徒要珍惜被称为神儿女的尊贵地位,在属灵生命上越来越像主。

住在主里的益处(约壹二 28–29)

使徒约翰在本章论到住在主里有三条途径:

  1. 遵守相爱的命令(2 5–8)
  2. 常存起初所听之真理(2 24)
  3. 顺从圣灵的引导(2 27)

这三样是互相关联、互为因果的,都有同样的益处,叫我们与主更亲密,使仇敌无法加害。

「公义」是神的性情之一,行公义是神儿女属神之性情的表现,不过神的公义是与爱心相辅的。

在第三章,使徒从以下几方面来比较神儿女与世人的分别:

神的儿女在生命和指望上与世人的分别(约壹三 1–3)

1. 神儿女尊贵的地位——现在(三 1)

使徒在这里恳切地劝告信徒,要以自己的地位为重。使徒深知信徒因爱慕、追求或争夺属世的虚荣而失去圣别生活能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未认识神儿女地位之尊贵,不知自重,而甘心与世界同流合污;这种情形跟以扫轻看长子名分有些相似。

「世人所以不认识我们,是因未曾认识神」,他们既不认识神,自然不看重作「神儿女」的地位。但我们决不可因此而去效法或羡慕世人,倒该看重神的恩典和我们的地位,表现出该有的见证。

「我们也真是祂的儿女」这句话不但加强了上文的语气。我们不是只在地位上「称为神的儿女」,也该在实际生活上「真是神的儿女」。

2. 神儿女美好的指望——将来(三 2–3)

在这里使徒再提另一样信徒所特有的盼望,就是主再来的时候,我们必会像主。虽然「将来如何,还未显明」(参林前 15:35–41 复活之形体),但那不过是像祂的荣耀的程度多少还未显明而已!

在这里使徒似乎暗示他还未见过主真正荣耀之「真体」。他虽然曾见肉身的主、复活的主,但未必「正如祂所是」的那么荣耀。换言之,将来所要见主的荣耀是比使徒异象中所见的更大。(参提前 6:14–16)

在「像祂」的许多事上,最重要的是要洁净自己像祂。(注:当时异端主张,肉身犯罪是不会影响灵性的。)

参考问题
  1. 信徒与基督在属灵生命方面如何才能合一?
  2. 圣经一方面告诉我们要让基督住在我们心里(弗三 17),另一方面又告诉我们要住在主里面。与主亲密的结果是什么?
  3. 神的儿女一定要行公义吗?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行公义?
  4. 神儿女应有哪些特点和表现?圣经中有哪些经节注重神儿女跟世人的分别?(出 11:7;林后 6:17)
  5. 神把我们提升到何等的地位?我们是否珍惜这样的地位?祂使我们成了祂自己的儿女。
  6. 基督徒要怎样在生活中做到与我们的地位相称?
  7. 信徒的生活是否会影响世人,从而使他们不认识神的慈爱?

神的儿女对罪恶态度上与世人的分别(约壹三 4–7)

这几节说明信徒在对付罪恶与行义这两件事上,与世人有完全不同的步骤、标准和方法。并且由于罪恶的彻底解决,信徒不但成了被算为义的「义人」,且是「行义的」。在这里论及信徒对罪方面有三点跟世人不同:

1. 知罪的标准跟世人不同(三 4)

这里的不法当然是以圣经的话为标准,但也包括违犯世界政府的律法。违背圣经的话就是违背神的旨意,也就是犯罪。信徒对罪的标准是以圣经为准则——这才是神所承认的标准。世人不但犯罪,而且他们对罪的标准(什么算是罪),也是神所认为不合格的。

基督徒对罪的标准是根据不改变圣经。但世人对罪的标准是根据人自己所定立的规条,而这些规条随时会改变,或降低标准以迎合人的喜好。信徒起码不作世人观念中认为是犯罪的事,才不至羞辱主。

2. 除罪的方法跟世人不同(三 5)

这里「凡犯罪的……」是一种原则性的讲法,不论是未信主的人、是传异端的假师傅、是信徒,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并无例外。

我们已经有世人所没有的救法。这救法是借着主的「显现」,为罪受苦而成功的。

「在祂并没有犯罪」——本句加强说明基督的降世受死不是因自己的过失,而全是因为要除掉人的罪。

3. 胜罪的途径跟世人不同(三 6–7)

上一节(5 节)只是胜罪的消极方法,而「住在主里」才是胜罪的积极方法。所有不能胜罪的原因,无非是由于人离开主与主疏远的原故。

这里「犯罪的」指不信的人,是与下句「行义的」对照。前者指不信的人,后者指信徒。这「犯罪的」也可能指当时传异端的人。注意七节的第一句「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使徒写信就是要提醒信徒,防备那些诱惑人的,那些人本身就是「犯罪的」那类人。

第七节「行义的」暗示当时那些传异端的人,不是惯常行义的。他们虽或能伪装出一些义行,却不是出于生命的。凡是伪装的必都一定不能持久;但出于生命的才是「惯常」的,倾向于义的。

参考问题
  1. 这里「凡犯罪的……」是指哪些人?
  2. 按圣经罪的标准是什么?基督徒对罪的标准跟世人有什么不同?
  3. 这里的「显现」指什么?如果我们对罪的标准很高,却没有妥善的除罪方法,就比世人更苦了。但使徒如何继续第三节的意思劝勉信徒?
  4. 要洁净自己,不要受异端之诱惑。
  5. 我们该如何除掉罪?我们又该如何胜过罪?
  6. 要是我们无论作什么,在事前和事后都把心思回到主那里,或藉祷告、或藉默想,保持与主不断的联系,就叫我们能胜过试探了。
  7. 第 6 节的「看见」是指什么?属灵的看见。意思是说一个惯常犯罪的人,是根本未曾真正看见过主、认识过主的。

神的儿女在生命与性情上与世人的分别(约壹三 8–10)

「犯罪的是属魔鬼」,这是指生命方面的归属而说的。世人以犯罪为乐,信徒犯罪却觉得痛苦。前者倾向恶,后者倾向于善。所以那些诱人的假师傅,自以为属灵高超,别有心得,却在行事生活方面继续犯罪,那就完全是自欺欺人的了;因为这正是属魔鬼的儿女的表现。

「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也就是说,它向来就是犯罪的,犯罪从不改变,从起初到如今它都在犯罪及引人犯罪,是这方面的「老祖宗」。我们只有倚靠神的儿子「显现」时所成功的救恩,才能胜过它。主的救恩不但叫人脱离罪恶,并且除灭试探人的魔鬼的作为。所有叫人犯罪的事,都是魔鬼的作为。(参创世记)

1. 信徒与世人生命的区别

信徒在生命上与世人有极大的分别:世人所有的是属魔鬼的犯罪的生命,而信徒却是「从神生的」,也就是在生命上是属神的,是不犯罪的生命,有分于神圣洁的生命(彼后一 4)。

这「道」原文是「种」(sperma),不是「话」,与太 13 章 24 节和彼前一章 23 节的「种」同字。这句与 15 节「永生存在他里面」对照,说明有永生存在里面的人,他们永生的「种」是不能「犯罪」的。

「不能犯罪」指信徒内在之新生命是不能犯罪的。

2. 恨弟兄的是属魔鬼的

为什么说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信徒之间彼此相爱,乃是信徒们与世人的最大分别,这是教会性的见证。这是「从起初」自古至今,教会传福音最有效的方法(约 13:35)。跟着使徒举出「该隐」的例子作为警告,说明恨弟兄就是行恶而属魔鬼,爱弟兄就是行善而属神。

爱是神的性情,恨是鬼的性情。既有神的生命,就不该表现像魔鬼的行为;因为生命、性情、行为是密切相关的。我们既是神的儿女,有神永生的生命在我们里面,就该活出神儿女的样式。

参考问题
  1. 信徒所有的生命和世人所有的生命有何区别?
  2. 为什么信徒偶然还会犯罪?因随从肉体、体贴旧生命的缘故。
  3. 为什么说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

附录

A. 按圣经罪的标准是

  1. 知善而不行的就是罪(雅四 17,二 9)
  2. 不信耶稣是救主就是罪(约三 18)
  3. 违背律法就是罪(约壹三 4)
  4. 凡不义的事都是罪(约壹五 17)
  5. 亏欠神的荣耀是罪(罗三 23)
  6. 不帮助无辜的人是罪(提后四 16,参利五 1)
  7. 随从世俗顺从魔鬼是罪(弗二 1–3)
  8. 各种私欲和不义的事都是罪(可七 21–23;罗一 24–32;加五 19–21)

B. 我们应该如何除掉罪?

  1. 接受主的除罪之法。
  2. 一犯了罪就要立刻求赦罪。有了赦罪的方法,竟不悔改求赦免,真是罪上加罪。
  3. 不要遮掩罪恶,为自己推诿辩护;要诚实认罪。
  4. 认罪悔改之后,不要再犯罪(约八 11)。
  5. 不要因为犯了罪而灰心,自暴自弃。

C. 圣经里面对基督的无罪和祂的受死是为担当人的罪,曾多方证明,如:

  1. 主自己的见证(约八 46,十八 23)
  2. 大祭司该亚法的见证(约十一 49–52)
  3. 卖主的犹大的见证(太二十七 3–6)
  4. 彼拉多的见证(太二十七 24–25;路二十三 22;约十九 1–16)
  5. 彼拉多夫人的见证(太二十七 19)
  6. 十字架上的强盗的见证(路二十三 41)
  7. 使徒彼得的见证(徒二 22–36;彼前三 18)
  8. 使徒保罗的见证(林后五 21)
  9. 司提反的见证(徒七 52)
  10. 使徒约翰的见证(本节)
  11. 先知的预言的见证(赛五十三 4–6)
  12. 施洗约翰的见证(约一 29)
  13. 神自己的见证(太三 17;可九 7;参林后五 21)
  14. 百夫长等人的见证(太二十七 54)

六、祷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