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分段及纲要
- 大祭司等人向巡抚控告保罗(1–9节)
- 保罗在腓力斯前为自己辩护(10–13节)
- 承认自己按著「那道」事奉神(14–16节)
- 说明在圣殿被捉拿时并未犯法(17–21节)
- 巡抚处事不公将保罗拘禁两年(22–27节)
贰.观察与解释
V1「辩士帖土罗」,「辩士」是一位专业的律师,为犹太人所聘请,代表他们来控告保罗;「帖土罗」可能是说希腊话的犹太人。
V5「是鼓动普天下众犹太人生乱的」,对罗马政府而言,犹太人若是只因信仰而起争执,通常不予过问;但若涉及煽动造反,便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罪行。「拿撒勒教党」,这名称含有被人轻蔑的意思,即指拿撒勒人耶稣的跟从者;也就是指「基督教会」。
V6「连圣殿他也想要污秽」,罗马政府为了安抚犹太人,容许他们对圣殿的自主权,若有人带外邦人擅闯圣殿内院,就被视为玷污圣殿;罗马政府特准他们按犹太律法处以极刑(参徒21:28)。
V11「从我上耶路撒冷礼拜」,表示他上耶路撒冷的目的是礼拜,而不是去鼓动生乱(参V5);「到今日不过有十二天」,「十二天」包括在耶路撒冷约有七天(参徒21:27)和在该撒利亚五天(参V1)。保罗在此特别申明,在这十二天内,他是否曾涉及鼓动生乱,很容易查明。
V14「就是他们所称为异端的道」,当时犹太人把基督信仰当作是背离犹太教信仰的「异端」;「又信合乎律法的和先知书上一切所记载的」,意指他的信仰乃是承接犹太人历来正统的经典;「但有一件事,我向你承认」,基督徒承认自己的信仰,乃是荣耀神的见证。
V15「就是他们自己也有这个盼望」,指大多数的犹太人,特别是法利赛人。
V17「我带著赒济本国的捐项和供献的物上去」,保罗反驳对自己污秽圣殿的指控,说明自己乃是带赒济与供献的物到耶路撒冷,献祭敬拜。
V18「惟有几个从亚西亚来的犹太人」,这是一个不完整的语句,应该进一步说明,就是这些人耸动众人,对保罗胡乱指控(参徒21:27–28)。
V19「就应当到你面前来告我」,那几个诬告保罗的人,现在并不在现场;按照罗马的法律,原告如果在开审时没有出庭,控告就应当自动撤销。
V22「腓力斯本是详细晓得这道」,原文的意思是腓力斯比一般人更详细知道基督教信仰;不过圣经并没有记载他为何详细知道这个信仰。
V26「送他银钱」,腓力斯故意拖延审判的时间,并且宽待保罗,原是指望保罗送钱给他。在史家的笔下,腓力斯的确是一个贪婪的官员;可能听见保罗送捐款到耶路撒冷,而且又是罗马公民,也许家境不差,所以腓力斯希望能够从保罗身上得到贿赂。
V27「波求非斯都」,大约在主后五九年接任巡抚,到了主后六十二年因重病死在任内。
叁.讨论与分享(含生活应用)
- 保罗的申诉,说明了犹太人的控告完全是不合理的;保罗为自己辩护的重点是什么?(参V10–20)
- 保罗说:「并且靠著神,盼望死人,无论善恶,都要复活」;究竟善人复活和恶人复活有何不同之处?(参V15;约5:28–29)
- 「我因此自己勉励,对神、对人,常存无亏的良心。」;今日世人也常说「本著良心办事」,究竟「信徒」的良心跟「世人」的良心有何异同之处?(参V16;弗4:17–20)
- 腓力斯到了此时,应将保罗无罪释放,但却无缘无故地将保罗囚禁了两年;我们如何从这件事,看到这也是神的工作?(参V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