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罗毫不留情地指控外邦人的罪时(1:18-21),我们仿佛听到犹太人齐声回应「阿们」的声音!就在这群上帝的子民沾沾自喜时,保罗的正义之声却突然转向:「你们和他们一样!」无视于犹太人的错愕和愤怒,保罗没有片刻犹疑,他一针见血地指出他们的盲点。
犹太人一直以为上帝的忿怒和审判只会倾泻在拜偶像和过着不道德生活的外邦人身上,保罗告诉他们:错了!在罗马书二章至 3:20 这个段落中,保罗以对话的方式指出他犹太同胞的错处。长久以来,犹太人总以为凭着上帝的圣约,诚心遵守律法和割礼就可以在神的国度中高枕无忧,保罗毫不留情地戳破了他们错误的安全感。他们对神的公正认识不清,在福音之外,神按照人的行为审判人,没有任何人的行为能达到神完全的标准,因此,人人都落在神忿怒的审判之下,无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在审判的基础上是完全平等的。
2:1-29 这段经文表面看来,保罗是在和犹太教对话,其实保罗也是在教导罗马整个基督徒群体,他要他们清楚明白他所传的福音究竟是怎样的福音。我们可以肯定,在保罗过去的宣教生涯中,这段论述必定不断地出现在他和犹太人的争辩中。「建造之前必须先行拆除」,保罗大刀阔斧地击垮了犹太人自以为稳固的堡垒,他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福音铺路。
主题
犹太人和外邦人在神审判的基础上立于平等的地位。
大纲
- 保罗指责犹太人的自以为义(2:1-5)
- 神的审判是公平的(2:6-11)
- 审判和律法的关系(2:12-16)
- 犹太人的律法和割礼无法使他们免除神公平的审判(2:17-29)
问题讨论
Q1. 谁是保罗在 2:1-16 这段经文里所指控的对象?理由是什么?
有人以为是任何自认为有道德的人,虽然可以应用到任何人身上,但保罗真正的目标是犹太人。1:18-32 指责的是拜偶像的异教徒,犹太人是一神论宗教。保罗在 2:17 才清楚指出他的目标,但在 6-11 和 12-16 这两个段落中,保罗将外邦人和犹太人作一对比,这样的对比是建立在 1-5 这小段的基础上。2:9、10 两次先提到犹太人,看出犹太人是保罗辩证的目标。
Q2. 保罗如何指控犹太人?为什么他们没有脱罪的借口?参 1:29-32;2:17-24。神会如何对待他们?犹太人的安全感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这种心态有什么危险?
保罗指控每个论断人的人都应该把自己包括在内,但他却特别指出犹太人必须意识到自己无法置身在这个类别之外,因为他所行的和别人一样。「自己所行的却和别人一样」指责的是什么?参 1:29-32;2:17-24。所以当他在论断人的时候(同时定罪别人),他定罪的也是自己。
犹太人所存的信念是:他们是神所拣选、和神有圣约的民族,他们只要诚心遵守律法,就可以安稳地在神的国度中。
保罗对那些认为自己可以犯罪、但却仍然能逃脱审判的人说,他们其实是在藐视神的怜悯,活在错误的安全感中。两约之间的犹太人文献(《所罗门智训》)虽然强调犹太人必须为罪悔改,但也倾向强调犹太人蒙恩宠的地位。保罗彻底推翻了犹太人的传统,他说的是救恩历史上一个新纪元的来临。犹太人自以为高枕无忧的心态令他们悔改的心迟钝,为自己累积神的忿怒。
Q3. 保罗在 2:7-10 这段经文中提到哪两组人?这两组人有什么对比和不同的结局?善行可以导致永生吗?参 3:19-20。根据 2:6,什么是神审判的基础?你认为保罗想强调的是甚么?
保罗在《罗马书》中一直要强调的是没有人可以符合行为条件。2:7、10 说的是犹太人以为可以达到永生的律法,保罗列出的是在基督之外达到永生的条件,事实上,人绝对无法达成此处所提到的行为。保罗此处所强调的是:敬虔的生活方式可以得到神的奖赏。
保罗在 2:6-11 的目的是要确定一个原则——就是神会在同一个基础上按行为审判每一个人,而非凭借信仰传承或种族背景。保罗的焦点在审判的标准。
Q4. 2:12 出现的「律法」是指什么?保罗将人区分为哪两类?神对这两种人的审判公平吗?根据 2:13,保罗是在传讲靠行为得救的福音吗?他的用意是什么?参罗马书 5:3;路加福音 10:25-28。
2:12「律法」是指「摩西律法」,它让以色列人从万民中被分别出来。大多数的犹太人会说:在以色列人之外、也就是在律法的范围之外,没有救恩。活在律法范围内的犹太人通常认为自己实际上已经得到救恩的确据,但保罗却说:有「律法」的犹太人和没有律法的外邦人都要按照他们自己的「律法」受审判。
拥有律法并不足够,甚至努力的学习或传讲也不够,重点是必须行出律法。犹太人相信他们是圣约的子民,「行律法」或是甚至有行律法的心意,就可以导致最后的救恩。保罗在此继续为福音铺路,他肯定行律法在理论上可导致救恩,但他否定任何人能行出完全的律法(罪的权势的影响,保罗在《罗马书》中并没有在此澄清这点),他也否定犹太人能凭借他们圣约的关系而不用承受失败的后果。
(保罗继续在为福音铺路:律法无法使人得救,因为人行不出完全的律法。)
Q5. 2:14-16 论到,外邦人的「律法」是什么?神如何按照他们的「律法」审判他们?
外邦人的「没有律法」并不是说他们无法无天,而是说他们「在以色列国民以外,在所应许的诸约上是局外人」(以弗所书 2:12)。没有律法的外邦人仍然有一个关于是非的天赋道德观。「律法上的事」所指是摩西律法上的某些规条(如孝顺父母、不可杀人……),这些规条是神置于所有人类之内的天赋道德之中。「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外邦人虽然没有摩西律法,但是他们仍然能得知神对他们的要求。
保罗将犹太人的术语「律法」应用在外邦人身上,藉此将犹太人和外邦人立于相同的立足点上。
Q6. 保罗在 2:17-24 指责犹太人的过错是什么?他们所行的和外邦人有什么不同吗?参 2:1-3。为什么和外邦人相比,犹太人在神面前更是「无可推诿」?
犹太人不但有一般启示,他们还有律法的「特别启示」。
保罗不是说所有的犹太人都犯了这些罪,而是指出风行于犹太教中言行不一致的情况。他的重点是这些罪使得犹太人和外邦人一样当受神的审判,即使他们拥有律法和割礼也没有用。保罗的目的是要驳斥犹太人对圣约传统的见解——即犹太人以为可以依靠他们的蒙拣选和行律法而得到神另眼相看。
外邦人也有神启示在他们心中的知识和真理,但犹太人所拥有的知识和真理是以更清楚和详细的形式体现于律法中,这正是他们所夸口的;但也因此他们比外邦人更「无可推诿」(比起外邦人,他们更明知故犯)。2:21-22 指责犹太人的假冒伪善。
- 2:22「盗用」:可能是指盗用圣殿公款,或不缴圣殿税;更有可能是指亵渎异教庙宇。
- 2:24:以色列道德上的失败,使神的名受到羞辱。
Q7. 犹太人可以依靠割礼而免于神的审判吗?参利未记 26:41;申命记 10:16、30:6。什么是真犹太人和真割礼?凭借的是什么?参加拉太书 5:1-6。
保罗驳斥割礼本身的价值,拆毁犹太人对割礼的依赖,继续为福音铺路(受割礼的人欠着行全律法的债)。如果决定一个人得救的不是割礼,而是遵行律法,那么外邦人若能全守律法就能得救;而且更进一步能审判受割礼却犯律法的犹太人。保罗在此并非指出救恩之路可以靠行完全的律法,他主要的论点是要说明:在基督以外,审判的公正标准依然成立。他在此首次暗示,被圣灵在心里行割礼的基督徒才是「真犹太人」(和神立约、神真正的子民)。上帝子民的身份重新被定义,参利未记 26:41;申命记 10:16;30:6,保罗的教导是根植于旧约的教训。
2:29「称赞」是指神在最后审判之日对属于祂的人的称许和接纳。是什么使一个人有资格成为「真犹太人」并且因此得救?没有任何仪式能使人和神建立关系。
Q8. 保罗在 2:1-29 这段讲论的主要观点和目的是甚么?
上帝公义的审判,审判的基础是公正的,上帝不偏待包括犹太人在内的任何人。保罗将犹太人和外邦人放在同样的立足点上,犹太人引以为傲的律法和割礼都不能使他们脱离神的审判。他一步一步地拆毁犹太人坚固的堡垒,为福音铺路。(第二章强调的是:在审判上的基础是公正的;三章 21 节至五章强调:救恩的途径是公平的。)
反思和应用
当我们一个手指头指向别人的时候,我们的四个手指头是指着自己。保罗这段经文虽然指控的对象是犹太人,其实也是针对所有自以为义的人,包括基督徒在内。基督徒是否也会认为自己在神的恩典之中,却没有过一个讨神喜悦的生活,结果是藐视了神的恩慈?
不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都要按照自己的「律法」接受审判,没有人能行出完全的律法、达到神对律法的要求,因此没有任何人能逃避神的审判。神在耶稣基督里的福音是唯一的出路,当我们在传福音的时候,除了传讲神的爱,我们也不应该忽略传讲神的审判。
在神公正和公义的审判台前,除了恩典的福音,我们没有任何的凭借。当有人告诉你,他凭着良心过道德的生活,他不需要福音,你会怎么回答他?
基督徒的洗礼类似犹太人的割礼,洗礼是神和新约子民立约的一个有意义的记号,但却不是得救的凭借。唯有真实的信心才是基督徒得救的凭借。
附注
2:1 至 3:8 保罗的写作风格?
保罗在这段经文中所使用的是一种被称为「苛评」(diatribe)的写作手法,这种风格在整卷书中也不时地出现:作者和想像中的学生或对手进行假想的对话,在不断提出的问题中驳斥对方的观点。这样的风格在 3:1-8 有最清楚的呈现。
谁是保罗在 2:1-16 段经文里所假想的谈话对象?
虽然这段经文似乎可以应用到任何人身上,特别是那些自认为道德高人一等的人,但保罗真正的目标是犹太人。1:18-32 指责的是拜偶像的异教徒,这段话是身为一神论的犹太人典型对异教徒的批评。虽然保罗在 2:17 才清楚指出他的对象,但在 2:6-11 和 2:12-16 这两个段落中,保罗先将外邦人和犹太人作出对比,这样的对比是建立在 2:1-5 这小段的基础上,2:9、10 两次先提到犹太人,看出犹太人是保罗辩证的目标。
犹太人的律法?
参出埃及记 19-23 章。以色列立国之初,摩西带领以色列人出埃及,三个月后来到西奈的旷野,在西乃山,被神拣选的以色列与神立约。狭义的「律法」可指摩西在西乃山对以色列选民颁布的十诫和律例,后来延伸指称摩西五经,或整卷旧约。在以色列的历史中,他们因违约背道而亡国被掳;以色列被掳归回之后,在文士以斯拉的带领之下回复对律法的遵行。在他们的宗教中,神所赐美善的律法逐渐演变成律法主义。第一世纪巴勒斯坦的犹太人普遍存在一种倾向:摩西律法是他们得救的屏障,只要有愿意顺服律法的心愿,他们就可以保有神的救恩。保罗极力要推翻的正是这种错误的观念。
犹太人的割礼?
参创世记 17 章。割礼是以色列人和神立约的特殊标记。在保罗的时代,犹太教仍然普遍流行一种观念:「没有一个受过割礼的人会下地狱。」犹太教师认为除非彻底否认圣约,割礼才会失效。保罗的辩证和旧约先知相似:除非以色列人履行律法的条文,否则身为神选民的标记——「割礼」——不会为他们带来拯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