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若犹太人视为安全屏障的律法和割礼无法为他们提供救恩,那么,身为犹太人究竟有什么好处?保罗一眼看穿了犹太人心中的疑问。
犹太人: 若是如此,那么我们和外邦人相比,究竟有什么比他们强的?
保罗: 当然有!上帝曾经和你们的祖宗立约,你们有上帝启示的话语,你们比外邦人更明白上帝的心意,上帝的救恩最先临到你们;可是你们轻忽了上帝的审判没有偏心,上帝在对你们的审判上正显出了祂的公义。
犹太人: 那么,我们对上帝彰显祂的公义还是有负面的贡献,我们可以因功赎罪吧?
保罗: 断乎不可!这是亵渎!
保罗: 我们犹太人果真比外邦人更占优势吗?绝没有!
保罗之前肯定犹太人确实有强处(3:1–2),接着却又说绝没有这回事(3:9)。保罗的论点看似矛盾,其实却是互补的:从救恩历史的角度来看,犹太人确实比外邦人占优势;但从审判和救恩的观点来看,犹太人没有任何特权,人人平等。
在这个段落的终结,保罗以犹太人自己的圣经来指控犹太人(罗 3:10–18)——「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犹太人和外邦人一起被圈在对罪的控诉中,在神公正的审判台前,无人可幸免;至此,保罗为福音铺路的前置作业终于大功告成。
主题
普世的人因罪都必须伏在上帝公义的审判之下。
大纲
- 神的审判是公义的,祂对犹太人的审判彰显出祂的信实(罗 3:1–8)
- 没有一个义人,全人类都必须伏在上帝公义的审判之下(罗 3:9–20)
问题讨论
Q1. 从救恩历史的角度来看,犹太人有什么比外邦人占优势的地方?参罗 9:4–5。什么是「神的圣言」?参申 4:8,诗 147:19–20。神的圣言对犹太人有什么好处?
「凡事大有好处」,神曾经给犹太人多少恩典都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最重要的一项是神让他们托管「神的圣言」。神将祂的旨意和计划的启示托付给他们,他们圣约的身份使他们对神有更多的认识;这样的殊荣相对地也带来更大的责任。犹太人最先领受神的启示,从历史上来说,弥赛亚从犹太人而出,十二使徒是犹太人,福音最先传给犹太人。不论施恩或审判都「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1:16;2:9–10)。
「神的圣言」可指整本旧约圣经,也可指律法、特别是十诫。犹太人最大的好处就是他们有神的话语,神已经向他们说话,和他们建立一个特别的关系。犹太人由于有神的圣言,他们应该比外邦人更清楚神的心意,知道神不仅是施恩的神,也是审判的神,他们应该比外邦人更清楚应该如何行。
Q2. 参诗 51:4,尼 9:32–33,「神的信实」表现在哪方面?从罗 3:3–4 推论,犹太人对「神的信实」的认识犯了什么错误?保罗对他们提出了什么警告?
「上帝的审判也是上帝彰显祂信实的一部分。」「神的圣言」包括神将审判罪的警告,以及祂会赐福祂百姓的应许;旧约认为神在审判祂百姓的罪恶和实现祂的应许时,都是同样的信实。神对祂百姓的信实也表现在祂审判的公正上。犹太人的倾向是对神信实的认识偏颇——他们只看救恩,忽略了神的信实包括审判。保罗肯定犹太人的特殊地位,但提醒他们:神的圣言不仅有赐福的应许,也包括审判的警告。
从以色列的历史来看,他们未能履行约的责任(他们对神话语的「不信」包括不信耶稣为弥赛亚)。你们纵使不信(圣约中的审判),上帝还是信实的(上帝会施行审判)。
Q3. 保罗在 3:5–8 论到,人(主要是指犹太人)如何为他的不义找借口?保罗如何反驳提出这样看法的人?为什么这种人应该被定罪?
保罗假想对方对他在 v.1–4 的教导可能提出的反驳:
犹太人: 神若降罚祂的百姓,神的行事就不是公正的。(上帝降怒是祂的不义,我对你的义有贡献,你为何还要降罚于我?)
保罗: 这是绝对荒谬和不可能的事情。若是这样,上帝怎能审判世界?(旧约的教义:审判全地者必须行事公正。)
「神的义」是神忠于祂的位格和话语,在祂审判的时候显现出来;神照着祂的属性行事,在祂审判犹太人的时候显出祂的公正。v.4 保罗说神对犹太人的审判显出了神的公义,犹太人接下来宣称,他们从保罗这样的教导推演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作恶可以成善」。
v.8 保罗指责如此的说法是毁谤他和其他使徒的教导(他从前就听过有人如此地诬蔑他,罗马的基督徒或许也听过)。(保罗在第六章才深入探讨这样的心态:「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吗?」不过六章发问的是基督徒,而此处则是反驳犹太人的观点。)
犹太人以为神因为祂的百姓所犯的罪而惩罚他们是不对的,并因此作出了一个荒谬的结论——就是「作恶以成善」。这样的结论不仅是荒谬,而且是亵渎(以为上帝降怒是不义的),所以被定罪是应该的。
保罗在 3:1–8 这段经文中强调:神的审判是公义的。
Q4. 3:9「我们」指的是谁?保罗在此处的说词明显和 3:1–2 冲突,如何解释?
「我们」指犹太人,3:1–2 保罗肯定犹太人确实有强处,此处却说绝不是。
这两处经文的论点是互补的:从救恩历史的角度来看,犹太人确实比外邦人占优势;但从审判和救恩的观点来看,在福音之外,神「按着各人的行为」对所有人进行公正的审判时,犹太人就没有任何优势了。
Q5. 保罗如何描述世人都活在罪恶之中?参 3:10–18。这段经文频繁出现了哪些用字,显出保罗的指控是普世性的?保罗的描述有言过其实吗?
保罗引述六处旧约经文来指控普世的人都在罪恶之中,矛头主要还是针对犹太人。引文中不断出现「一个也没有」,将所有世人都圈在其中。这些经文原先是指控外邦人的,保罗认为它们同样也是对犹太人的指控。
Q6. 3:19 保罗所说「律法」和「律法之下的人」是什么意思?保罗在这里引用「律法」(3:10–18)有什么目的?
此处「律法」指上文所引用的一长串引文,这些引文取材自诗篇和以赛亚书,所以此处的律法不是保罗最常指称的摩西律法,而是指旧约圣经。「在律法之下的人」自然是指犹太人,因为他们生活在圣经/律法中所赐神的启示的范畴里。(2:14–15 不论外邦人如何领受神的律法,它不会是书写或有经文形式。)3:10–18 的旧约引文虽然原来不完全是针对整个以色列,但的确是一般性地对犹太人讲说的。
保罗在此含蓄地使用一个「由大到小」的论述:如果连神的选民犹太人都无法置身于罪的权势范畴之外,自然地推理就是,未蒙神恩惠的外邦人更无法逃脱这些罪了。
Q7. 3:20 指称的对象包括那些人?此处「律法的行为」如何解释?保罗在这里指出律法的一个功用是什么?
此处「律法的行为」是对所有人而发的(凡有血气的),它和 3:28、4:2–6 所使用的「行为」在形式上等同,表示「律法的行为」是一般性「行为」的一种特定形式。一个人不论作任何事,不论顺服的对象或动机是什么(无人能充分行出律法),都不能使他在神面前蒙恩宠。
律法的一个功用是使人有「罪的知识」,使人认识到罪是一种权势,它能辖制每一个人,并且带来罪恶和定罪。律法使人知道神的要求,当我们持续未能达到这个要求的目标时,我们就知道自己是罪人,我们因失败被定罪是合理的。
Q8. 保罗在 3:1–20 这段论述的主题是什么?请摘要叙述保罗在 1:18 至 3:20 这段论述所要表达的信息。
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神的审判是公义的。
1:18 至 3:20:每个人对神对善都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但没有人能达到神所定的标准,所有人在神面前都是有罪的;神的愤怒就是祂对罪彻底的敌视。因此没有人能免于神的审判,神的审判是公正而且公义的。这一大段所描述的是人类在黑暗中无力自救。焦点是犹太人和外邦人一样——保罗着力要将犹太人圈入普世的人之中。
反思与应用
- 基督徒和非基督徒相比有什么长处?保罗笔下的犹太人对我们有什么提醒?我们是否会更多定睛在神的恩典,却轻忽了恩典所要求的行为?
- 保罗在这段经文的结论是,任何行为体系都无法使人得救;没有人能借着行为在神面前站立得住,因为没有人能做到神所要求的完全的行为。按照神的标准,「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你同意吗?
- 保罗在 1:18 至 3:20 这段经文的论述将全人类都圈在罪恶之中。除了个人的罪,放眼周围的世界,举例你所看到或听闻的罪行……人有什么资格质疑神的审判是公正的?罪人无法自救,唯一的出路就是因信称义的福音。
附注
罗 3:10–18 的旧约引文?
这段引文乍看之下杂乱无章,其实却有清楚的结构,主题是「没有义人」:v.10 和 v.18 首尾呼应这个主题;v.10b–12 引文取自诗 13:1–3,出现五个以「没有」开始的同义句,发挥「没有义人」这个主题;v.13–14 描述的是口舌之罪,每一行分别提到一个说话器官,取材自诗篇中对恶人的谴责,分别出自诗 5:10,9:28,139:4b;v.15–17 聚焦在以暴力待人的罪,引文出自赛 59:7–8a;v.18 引文出自诗 35:2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