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训言(12):国家组织

申命记 17:1–20

一、 耶和华所憎恶的事(17:1–7)

  • 偶像崇拜:耶和华所憎恶的事之一(见 16:21–22)。
  • 17:1 献残疾祭物:耶和华所憎恶的事之二。
    • 原因:违背神对献祭的嘱咐规矩。神要求献上头生上好的祭牲和初熟的土产(15:19–23)。献上残疾或恶病的是藐视神、不尊敬神(玛 1:8、13–14)。
    • 神学思考:信徒的十一奉献应按收入的总额(未扣除消费前)先留下十分之一,而非用剩了才奉献。这是信心仰望神的功课(玛 3:8–11)。
  • 17:2–7 拜别神与天象:耶和华所憎恶的事之三。
    • 罪性质:背约拜日月星辰(以被造物取代造物主),违背十诫首二诫。
    • 刑罚:行此恶事者要拉到城外用石头打死。
    • 审判原则:必须凭两三个人的见证,且见证人要先下手,以表公正并防假见证。神以此严厉措施保持群体的圣洁。

讨论题:

Q1. 16:21–17:7 中共列出几种耶和华所憎恶的事?是什么?与十诫哪几条有关?

Q2. 为什么献有残疾或恶病的祭牲是耶和华所憎恶的?

Q3. 信徒在十一奉献时要留心什么信心功课?有什么其他经文的根据?

Q4. 这里神对犯罪者的工价是什么?神如何处理犯罪的人?

Q5. 试从群体与神的方面来讨论神对罪的严厉处罚。

Q6. 试从今日教会角度讨论保持信徒的群体信仰生活有何教训。

二、 有关诉讼的条例(17:8–13)

  • 诉讼范围:杀人流血、争竞、殴打等地方上难以解决的疑难案件。
  • 受理机构:祭司、利未人和当时的审判官。
  • 法庭地点: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未来的耶路撒冷圣殿)。
  • 执行原则:百姓必须绝对服从官长的判语,不可偏离左右。
  • 抗命后果:若有人擅敢不听从祭司或审判官,必须治死,以除掉以色列中的恶。
  • 社会效应:使众百姓听见后产生敬畏之心,不敢擅行。

讨论题:

Q7. 这段主要针对什么事?

Q8. 诉讼案件包括哪些事情?如何解决?

Q9. 向谁提案,谁作审判?他们的权力有多大?11–12节如何描述他们的职责?

Q10. 法庭设在哪里?与今天有何区别?显示当时的社会以什么为中心?

Q11. 人若不听从审判的决定,有什么后果?(12节)

Q12. 当时民众的反应怎样?若你在其中,你会如何反应?

Q13. 讨论并评价当时的审判制度,请提出你的理据。

三、 立王的条例(17:14–20)

  • 立王的前提:神预见到百姓进入迦南后会要求立王(允许性旨意而非主动性命令)。
  • 立王的条件:
    1. 必须是神所拣选的人。
    2. 必须是弟兄(以色列同胞),不可立外邦人为王。
  • 四项禁令:
    1. 不可加添马匹(不依靠武力或回埃及走回头路)。
    2. 不可多立妃嫔(防止心偏邪)。
    3. 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防止贪财与依靠财富)。
    4. 不可领百姓回埃及(不回转进入奴役)。
  • 王的责任:
    1. 抄录律法:从祭司那里抄录一份律法书副本。
    2. 诵读律法:平生诵读。
    3. 遵行律法:谨守诫命,不偏左右,不心高气傲。
  • 结果:王和他的子孙可以在位长久。

讨论题:

Q14. 神的旨意是否要以色列立王?当时谁是他们的王?

Q15. 神看到子民想立王的动机是什么?有什么问题?

Q16. 立王必须要先留意哪两件事?

Q17. 立王时要遵守哪四项规限?

Q18. 讨论不守这四项规限会有什么危险?从历史回顾,这些警告是否都因被违反而出事?

Q19. 王要以什么为他治国的方针?要避免什么?王要如何处理律法?

Q20. 这段以什么应许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