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耶和华所憎恶的事(17:1–7)
- 偶像崇拜:耶和华所憎恶的事之一(见 16:21–22)。
- 17:1 献残疾祭物:耶和华所憎恶的事之二。
- 原因:违背神对献祭的嘱咐规矩。神要求献上头生上好的祭牲和初熟的土产(15:19–23)。献上残疾或恶病的是藐视神、不尊敬神(玛 1:8、13–14)。
- 神学思考:信徒的十一奉献应按收入的总额(未扣除消费前)先留下十分之一,而非用剩了才奉献。这是信心仰望神的功课(玛 3:8–11)。
- 17:2–7 拜别神与天象:耶和华所憎恶的事之三。
- 罪性质:背约拜日月星辰(以被造物取代造物主),违背十诫首二诫。
- 刑罚:行此恶事者要拉到城外用石头打死。
- 审判原则:必须凭两三个人的见证,且见证人要先下手,以表公正并防假见证。神以此严厉措施保持群体的圣洁。
讨论题:
Q1. 16:21–17:7 中共列出几种耶和华所憎恶的事?是什么?与十诫哪几条有关?
Q2. 为什么献有残疾或恶病的祭牲是耶和华所憎恶的?
Q3. 信徒在十一奉献时要留心什么信心功课?有什么其他经文的根据?
Q4. 这里神对犯罪者的工价是什么?神如何处理犯罪的人?
Q5. 试从群体与神的方面来讨论神对罪的严厉处罚。
Q6. 试从今日教会角度讨论保持信徒的群体信仰生活有何教训。
二、 有关诉讼的条例(17:8–13)
- 诉讼范围:杀人流血、争竞、殴打等地方上难以解决的疑难案件。
- 受理机构:祭司、利未人和当时的审判官。
- 法庭地点: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未来的耶路撒冷圣殿)。
- 执行原则:百姓必须绝对服从官长的判语,不可偏离左右。
- 抗命后果:若有人擅敢不听从祭司或审判官,必须治死,以除掉以色列中的恶。
- 社会效应:使众百姓听见后产生敬畏之心,不敢擅行。
讨论题:
Q7. 这段主要针对什么事?
Q8. 诉讼案件包括哪些事情?如何解决?
Q9. 向谁提案,谁作审判?他们的权力有多大?11–12节如何描述他们的职责?
Q10. 法庭设在哪里?与今天有何区别?显示当时的社会以什么为中心?
Q11. 人若不听从审判的决定,有什么后果?(12节)
Q12. 当时民众的反应怎样?若你在其中,你会如何反应?
Q13. 讨论并评价当时的审判制度,请提出你的理据。
三、 立王的条例(17:14–20)
- 立王的前提:神预见到百姓进入迦南后会要求立王(允许性旨意而非主动性命令)。
- 立王的条件:
- 必须是神所拣选的人。
- 必须是弟兄(以色列同胞),不可立外邦人为王。
- 四项禁令:
- 不可加添马匹(不依靠武力或回埃及走回头路)。
- 不可多立妃嫔(防止心偏邪)。
- 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防止贪财与依靠财富)。
- 不可领百姓回埃及(不回转进入奴役)。
- 王的责任:
- 抄录律法:从祭司那里抄录一份律法书副本。
- 诵读律法:平生诵读。
- 遵行律法:谨守诫命,不偏左右,不心高气傲。
- 结果:王和他的子孙可以在位长久。
讨论题:
Q14. 神的旨意是否要以色列立王?当时谁是他们的王?
Q15. 神看到子民想立王的动机是什么?有什么问题?
Q16. 立王必须要先留意哪两件事?
Q17. 立王时要遵守哪四项规限?
Q18. 讨论不守这四项规限会有什么危险?从历史回顾,这些警告是否都因被违反而出事?
Q19. 王要以什么为他治国的方针?要避免什么?王要如何处理律法?
Q20. 这段以什么应许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