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的加拉太人哪!用你们的逻辑想一想,你们当初是怎么信主的?
回想一下你们当初信主的经验,你们是因为听信福音而领受了圣灵,成为在基督里新造的人,并不是因为遵守任何律法的行为而成为基督徒,你们现在怎么能够回过头去把自己圈在律法的牢笼中呢?
以圣灵作为起始,保罗进一步向加拉太人阐释律法和信心的关系,甚至请出了以色列的先祖亚伯拉罕;保罗带我们回到主前二千年亚伯拉罕的时代,然后再来到几百年之后的摩西时代。神给亚伯拉罕应许,却赐给摩西律法;律法一方面彰显出神的圣洁,另一方面却证明了我们是罪人,我们无法依靠遵行律法得到神的拯救,律法绝对是一条死胡同!那么,在救恩之路上,律法究竟有什么用处?律法证明了我们需要恩典!律法做不到的事情,应许却可以。因此,上帝早在律法之先赐下了应许,在律法赐下几百年之前,神已经呼召亚伯拉罕,赐下了因信称义的应许,只要相信基督,就必得救!
当基督来到的时候,律法成为过去,应许完全应验。
保罗不厌其详地,再三以亚伯拉罕为例来说明福音的真理。基督已经来到了!我们不需要再依靠律法的行为确认救恩,因为基督已经将我们从律法的定罪中赎出来。
加拉太人哪!不要回头去做律法的奴隶!你们的身份是上帝的儿子!
主题
基督实现了神对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应许
大纲
- 无知的加拉太人(加三:1-5)
- 应许、律法和基督(加三:6-29)
- 奴隶和儿子(加四:1-7)
问题讨论
- 保罗质问加拉太人,他们从前是如何信主的?「听信福音」是什么意思?加三:5 当加拉太人听信福音之后,他们如何经历到神的作为?参徒十四:3、8-10。保罗为何责备加拉太人「无知」?
保罗指出他们是“凭着信心”而不是靠行为接受救恩;「听信福音」指接受福音信息并因信得着圣灵(加3:2-3)。他们于是经历了圣灵的感动、得以称为世上的儿女(徒14:3,8-10)。保罗称他们“无知”,是因他们忘记了这真理,转而靠律法自我称义。
- 加三:6-9 保罗如何以亚伯拉罕为例向加拉太人解释,人称义是因为信靠上帝,而非遵行律法?参创十五:6-9,十二:3,二十二:17-18,徒三:25。
保罗指出亚伯拉罕因信得称义,正如经上所记“亚伯拉罕信神,就算为义”(创15:6)。这信心的称义先于律法,律法是后来才出现的(创12:3;罗4:16;徒3:25)。因此,称义的根基是信心,不是行律法的行为。
- 加三:10 为什么以遵守律法作为蒙神悦纳的途径是毫无希望的?「律法的咒诅」是什么意思?
因为律法只能指明罪,凡遵行律法的,仍在律法的咒诅之下(加3:10-11)。「律法的咒诅」指因不完全遵守律法而受的审判,罪人在律法面前没有得救的可能,只能通过基督的救恩脱离。
- 加三:13-14 为什么信靠耶稣是唯一蒙神称义的途径?
基督为我们受了咒诅(十字架上的死),“使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加3:13),并藉着信心把那应许的灵赐给我们(3:14)。只有凭信靠耶稣的救恩,才能得到神的称义。
- 加三:10-14 保罗论述人可以有哪两种不同的选择?带来哪两种不同的结局?
人可以选择「凭行为」靠律法自保,结果仍在咒诅之中;或选择「凭信心」凭基督称义,得享神的恩典与祝福。前者导致永远失丧,后者带来永生与自由(加3:10-14)。
- 神曾经给亚伯拉罕什么应许?这个应许有任何附带的条件吗?参创十二:1-2。保罗如何以人的遗嘱来说明神的应许绝对不可能失效?
神应许亚伯拉罕使他的后裔成为大国、叫万国因他得福(创12:1-2),并且应许的后裔必通过信而得生(创15:6)。保罗把神的应许比作不可撤销的遗嘱,指出既然神已经作出应许,且凭信称义的后裔不受律法限制,这应许必然实现(加3:15-18)。
- 是先有应许?还是先有律法?根据保罗的论据,为什么应许不可能受到律法的影响?
保罗明确说应许在律法之前(创12-15)就已经交托给亚伯拉罕(3:15-16),律法是后来随着摩西而来,作为对罪的管理者。因此,神的恩典应许不受律法的限制,律法只能指明我们需要恩典,而不能使应许失效。
- 加三:19 律法存在的一个目的是什么?律法在什么时候才会结束?律法的功能会结束,然而神的应许会有时效吗?
律法是为要“领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认识自己的罪(加3:19-20)。当我们因信基督而得自由时,律法的指教功能就结束(3:24-25),但神的应许因信仍然永远有效,永不失效。
- 加三:23-25 保罗用哪两个比喻来形容以色列人从前在律法之下的苦况?如今,他们如何脱离了苦境?
保罗以“童子”与“教师”作比喻,说明在律法下我们像在学堂中的学徒,只领受指教(23-24)。当基督来到,信徒就不再是童子,而是“儿子”,得以完全领受神的应许(3:25)。
- 加三:26-29 加拉太人因为相信耶稣,他们得到了哪些福气?谁是亚伯拉罕真正的子孙?所承受的产业是什么?
因信基督,他们成为“在基督耶稣里受割礼的”,即属灵的割礼,得以与基督同享领受神的应许(3:26-29)。真正的亚伯拉罕子孙不是血缘,而是所有因信称义的人,所承受的产业是永恒的救恩与神的国度。
- 加四:1-3 保罗以什么来比喻基督徒在信主之前受到的捆绑?
保罗用“奴仆”或“受奴役的孩童”作比喻,说明我们在律法之下像被锁住的奴隶,需要等待父亲(基督)来赐下承受产业的资格(4:1-3)。
- 基督徒如何从原先奴隶的身份转变成儿子的身份?基督徒如何知道自己的新身份?这种地位的改变有任何人为的功劳吗?那么,使人得救的是律法或信心?
当我们信靠基督,神通过圣灵将我们从律法的奴役里释放,赐我们作神的儿子(4:4-7)。这身份的确认来自圣灵的内住与圣经的见证,而非人的功劳;得救的根本是因信称义,律法只是揭露需要救恩的工具(罗3:20-22)。
反思和应用
- 我们是否也曾类似加拉太人,曾经历过主恩的滋味,然而在受到引诱的时候却转离上帝?加拉太人对我们有什么警诫?
- 你认为大多数人是否有依靠自己的努力来赚取救恩的倾向?你认为行得通吗?你曾经想要依靠自己的努力去得到上帝的接纳吗?结果如何?
- 对你而言,「因信称义」更多是头脑上的认知或是生命的经历?在你信主的过程中,「信心」扮演的角色是什么?
- 对你而言,「律法」代表的是什么?你曾经在任何「律法」的束缚之中吗?信耶稣给你带来了什么改变?
- 以色列人的先祖亚伯拉罕和你有什么关系?上帝的救恩如何藉着他对应亚伯拉罕的应许实现在你身上?
- 你相信上帝的应许不会改变吗?你的信心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
注解
- 加三:6 参创十五:6。
- 加三:8 参创十二:3。
- 加三:9 参罗四:16。
- 加三:10 参申二十七:26。
- 加三:11 参罗三:20,哈二:4。
- 加三:12 参利十八:5。
- 加三:13 参林后五:21,申二十一:23。
加三:19「后裔」是基督吗?
参创十七:8,「后裔」的原文是单数形式,不过也可以表达集合性的复数,然而保罗在圣灵的光照下,看出这个「子孙」唯有和基督连结,救恩的福气才会实现。保罗使用的解经技巧类似当代犹太拉比诠释旧约的方法。
加三:24 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是什么意思?
「训蒙的师傅」原文字面上的意思是私人教师或保母,此处更好的译法是「管家」或「监护人」,通常指罗马家庭中受过较高教育的奴隶,负责照顾和看管小孩子。
加四:1-2 背景为何?
罗马法律未成年的孩子虽然是家中产业的继承者,但在成年之前,他的身份与奴隶没有两样,受到许多约束,直至父亲指定继承人承继产业的时间来到时,他才能成为产业的主人。
加四:3「世俗小学」是指什么?
原文可指基础的教导;若作此解释,则保罗是说在基督来之前,神的百姓处于类似小学教育的基础阶段,基督来了,教育才得以进入完全的阶段。另一种解释指的是天空的星体、星宿的神灵,加拉太人从前是异教徒,信仰系统可能与占星术有关。